【听税1380】注意,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有变化!
时间:2025-01-17 访问量: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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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有变化!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了变更。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比如,企业销售商品的法定质保期为1年,但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另外单独购买延保期限。则客户单独购买的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法定的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单独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按照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列示?“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所以,预计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支出应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三条明确,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