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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563】第三季度预缴申报表,新增的“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如何合规填报?

时间:2025-10-20   访问量: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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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预缴申报表,新增的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如何合规填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10月份征期申报时发生了变化其中影响最广泛的变化是:预缴申报表新增了“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如何规范地填写职工薪酬”附报事项?会引发哪些比对风险?今天我们来说一说。

一、“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如何填写?

“职工薪酬”附报事项需要填写两个关键数据:“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下面我们看一下填表说明: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填表说明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

二、“职工薪酬”附报事项的易错点易错点一:“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错误地填写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填写“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该取“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明细科目“工资薪金”的借方累计发生额。所以这里的数据不包含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等,但是包含个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的工资薪金。
易错点二:跨年发放工资的填报比如2024年计提的工资,在2025年19月期间发放了。在填“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剔除了2025年发放2024年计提的工资。
填写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以“实际支付”原则。不管是什么时候计提的工资,只要是在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都应该包含在“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中所以在填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时,不应剔除以前年度计提的工资。
易错点三: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计提和支付的职工薪酬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导致填写的数据不完整。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计提和支付的职工薪酬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在填写“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时应该从各个成本费用中找到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各项目的贷方计提数,加总后填写累计金额;在填写“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时找到工资表、支付记录等原始资料,根据已支付的应发工资的数据计算累计金额填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方便后期提取数据。

三、“职工薪酬”附报数据可能引起的数据比对

1、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与个税申报数据比对

填报后,系统会用填报的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即工资薪金借方累计额),与个税申报系统中的 “工资薪金所得” 总额比对。
正常情况:两者应相差不大,比如个扣缴端申报的数据略微大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数据,可能个税申报包含了“可量化到个人”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异常情况:若填报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金额远大于个税扣缴端申报的工资薪金的金额,或反之,可能会被判定为 “数据异常”,需要提交情况说明。

举例:某企业填报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金额为 90 万元,但个税扣缴端申报的工资薪金仅 70 万元,可能存在“工资薪金未足额申报个税或虚增工资费用”的风险,企业需核查差异原因。如申报有误应及时更正,如有合理理由,如聘用了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等,需说明情况,并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等证明材料。

 2.应付职工薪酬与成本费用发票数据比对

预缴申报表新增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后,系统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全部成本费用的金额剔除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折旧或摊销等无票支出,再比对剩余成本费用的金额与已取得的发票金额的差异度。
正常情况:剔除职工薪酬、折旧或摊销等无票支出后,剩余成本费用的金额应与已取得的发票的金额基本匹配;
异常情况:若剩余成本费用的金额远大于已取得的发票的金额,可能存在无票支出、暂估入账虚增费用等情形。
举例:某企业填报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100 万元,整体成本费用 300 万元,取得 100万元成本费用发票,剔除可以无票税前扣除的工资后剩余 200 万元成本费用与100万元发票相差过大,可能存在虚增无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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