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因此,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可能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与下属单位签订,也可能是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因此,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范围,需要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