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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84】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还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吗?

时间:2022-08-30   访问量: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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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企业注销后,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

企业注销前少交的税款与滞纳金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就已产生,属于企业注销前的税收债务。对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承担的规定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企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企业合并、分立后的税款继承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征管法对税款、滞纳金、罚款追征期限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因合并、分立导致注销的企业,不论什么原因少交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分立后的企业追征。分公司注销前少交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向其总公司追征。其他情形企业的注销,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追征期内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追征。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公司人格混同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关于罚款,若在企业注销前税务机关未对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决定,企业注销后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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