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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60】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应用?

时间:2022-07-27   访问量: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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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应用?

 

一、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中新增的一个资产类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为 15000 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为 10000 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 5000 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 10000 元。

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此,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也不是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该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个人业绩),并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

 

二、合同取得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合同取得成本时的账务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2、合同取得成本摊销的账务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


3、合同取得成本减值的账务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合同取得成本的报表列报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根据收入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5、合同取得成本的披露

(1)与该资产相关的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在确定该资产的金额时所运用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披露合同取得成本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以及减值损失的金额等。

(2)有关简化处理方法的披露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采取简化的处理方法,即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因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应当对这一事实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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