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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70】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的五项规定

时间:2020-03-17   访问量:1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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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的五项规定


一、一般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提示: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可以延长至10年。

    具备资格年度是指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或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


三、特定时期的特定企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四、筹办期不做为亏损年度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发生的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即:未开始进行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办年度不做为亏损年度。


五、搬迁中的亏损年度可以中止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举例说明:A生产企业2019年1月1日响应国家政策进行搬迁生产厂地,至2021年初完成搬迁,A企业2019至2020年由于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假设A企业2018年度产生亏损,则该亏损可以在2025年度之前进行弥补。

    即:符合条件的搬迁,停止生产经营的年度可以从连续的自然年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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