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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各类损失,企业应当如何享受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在2018年修订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上述资产分行次列示在报表中。
二、资产损失的分类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追补年限。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无须追补扣除。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损失税前扣除要满足两点:一是会计上已作损失;二是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两者缺一不可。
四、资产损失扣除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