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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怎样代开专用发票?
货运行业是国民经济行业中具有基础地位的行业,但从事此行业的很多是个体户,因此结合运输业涉及地域较广以及从事主体的小规模特点,税务总局对其发票的开具给出了一些特殊政策。
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代开规定
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规定,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四地中任选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也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二)符合条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无车承运平台代开
(一) 代开规定
随着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出现,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可注册成为物流平台的会员,通过物流平台承揽业务。这种情形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物流平台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但平台企业接受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 符合条件
1、货运小规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2、物流平台企业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另外,还需补充说明的是,从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对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若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可以按照以上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