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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00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答疑(一般纳税人)

时间:2019-07-10   访问量: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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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答疑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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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能否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答: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三、出口退税企业怎样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企业符合期末留抵退税条件并申请退税,当期计算城建税的依据是否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计算城建税和两附加的依据是按抵减前的增值税还是按抵减后的增值税额?


答:城建税和两项附加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费)依据,所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以当期加计抵减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来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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