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397】享受增值税优惠后,企业所得税您处理对了吗?
时间:2025-02-18 访问量:1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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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优惠后,企业所得税您处理对了吗?
1、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未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既不属于政府补贴,也不是其他收益,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