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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23】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时间:2024-10-29   访问量: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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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今天来学习水资源税税额如何计算。


一、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下列三种特定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三种特定情形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水力发电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三)冷却取用水
1、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2、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的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二、取用水量如何确定
(一)计量数据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二)核定数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1、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2、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3、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4、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5、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6、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三、适用税额如何确定
除水力发电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除水力发电取用水外,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财税〔2024〕28号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分类确定税额的原则如下:
(一)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二)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四)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税额确定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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