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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67】进项税额转出后还能再转回吗?

时间:2022-08-05   访问量:1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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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后还能再转回吗?


一、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

(一)进项税额可以转回的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转回后如何纳税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明确,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的“税额”中。

(三)转回后如何账务处理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应税项目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二、留抵退税上缴后继续抵扣

(一)继续抵扣规定

由于纳税人错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而缴回的留抵退税款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2022年10月31日前将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重新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政策,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继续抵扣如何申报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继续抵扣如何账务处理

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缴回后继续抵扣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解除异常的专用发票继续抵扣

(一)继续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A级纳税人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二)继续抵扣如何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明确,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三)继续抵扣如何账务处理

列入异常凭证的专用发票解除异常后继续抵扣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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