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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存货盘点盈亏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盘亏
1、发生存货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按管理权限审批后
(1)借:管理费用(由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
营业外支出(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盘亏)
原材料等(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二)盘盈
1、发生存货盘盈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按管理权限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