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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6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应关注的7个问题

时间:2020-03-06   访问量: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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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应关注的7个问题


一、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示:如果要在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亏损,需要先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否则会由于亏损数无法确定影响该行数字的填写。


二、分支机构的亏损无须单独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一省内的总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提示: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身的亏损视同独立纳税人自行弥补。


三、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后的亏损弥补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如何衔接?

对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合伙企业的亏损无法抵减其法人合伙人的盈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用境内盈利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七、企业清算时,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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